刊登日期: | 2016/6/30 |
發文日期: | 2016/6/30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53805787B號 |
主旨: | 公告指定「虎尾糖廠酒精槽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 |
依據: | 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4條暨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等相關規定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4條暨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等相關規定。一、古蹟名稱:雲林縣縣定古蹟「虎尾糖廠酒精槽」。 二、種類:產業設施。 三、地址:雲林縣虎尾鎮中山路2號。 四、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古蹟定著土地為雲林縣虎尾鎮同心段447地號之部分土地,保存範圍為940.2平方公尺。 五、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: (一)酒精槽(大):建物面積448.77平方公尺。 (二)酒精槽(小):建物面積289.38平方公尺。 六、指定理由: (一)具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價值:構造體具建築工藝價值。 (二)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:與日治時期之軍事歷史背景有密切關係。 (三)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:大跨度清水磚砌圓型壁體,配合圈樑具營造技術特色。 (四)為目前僅存,具稀少性,不易再現。 (五)具建築、構造技術史意義及高度再利用潛力。 七、法令依據:符合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14條暨《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、2、3、4、5款之基準。 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本縣縣定古蹟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